GB/T4857.11—2005水平沖擊試驗方法(免費下載)/
耐破度儀
前言
GB/T 4857《包裝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分為23個部分:
——第1部分:試驗時各部位的標示方法;
——第2部分:溫濕度調節處理;
——第3部分:靜載荷堆碼試驗方法;
——第4部分:壓力試驗方法;
——第5部分:跌落試驗方法;
——第6部分:滾動試驗方法;
——第7部分:正弦定頻振動試驗方法;
——第8部分:六角滾筒試驗方法;
——第9部分:噴淋試驗方法;
——第10部分:正弦變頻振動試驗方法;
——第11部分:水平沖擊試驗方法;
——第12部分:浸水試驗方法;
——第13部分:低氣壓試驗方法;
——第14部分:傾翻試驗方法;
——第15部分:可控水平沖擊試驗方法;
——第16部分:采用壓力試驗機的堆碼試驗方法;
——第17部分: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一般原理;
——第18部分: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定量數據;
——第19部分:流通試驗信息記錄;
——第20部分:碰撞試驗方法;
——第21部分:防霉試驗方法;
——第22部分:單元貨物穩定性試驗方法;
——第23部分:隨機振動試驗方法。
本部分為GB/T 4857的第11部分,本部分修改采用國際標準IS0 2244:2000《包裝——完整滿裝
的運輸包裝件和單無貨物——水平沖擊試驗》,對GB/T 4857. 11-1992《包裝運輸包裝件水平沖
擊試驗方法》的修訂與IS0 2244標準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按照漢語習慣對一些編排格式進行了修改;
——由于我國在包裝術語標準中對有關術語有所定義,所以取消了有關術語定義的內容;
——對“試驗時溫濕度條件”的規定,比ISO標準放寬了要求;
——按我國GB/T 4857系列標準的統一格式及實際情況,對試驗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
本部分與GB/T 4857. 11-199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在范圍中將原來的僅適用于運輸包裝件修改為適用于運輸包裝件和單元貨物;
——對試驗樣品在臺車上固定位置的要求有所變化;
——增加了對測試儀器的規定;
——對吊擺沖擊試驗設備的要求有所變化;
——增加了角沖擊的示意圖;
——取消了附錄A試驗順序。
本部分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B/T 4857. 11-1992。
本部分由全國包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中機生產力促進中心、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大連)、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濟南)。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黃雪、周澍、何豐、周蔭萍、張曉建、尹洪雁。
1
耐破度儀范圍
GB/T 4857的本部分規定了對運輸包裝件和單元貨物進行水平沖擊試驗(水平、斜面和吊擺試驗)時所用試驗設備的主要性能要求、試驗程序及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部分適用于評定運輸包裝件和單元貨物在受到水平沖擊時的耐沖擊強度和包裝對內裝物的保護能力。它既可以作為單項試驗,也可以作為包裝件一系列試驗的組成部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4857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4857.1包裝運輸包裝件各部位的標示方法
GB/T 4857.2包裝運輸包裝件溫濕度調節處理
GB/T 4857. 17包裝運輸包裝件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一般原理
GB/T 4857. 18包裝運輸包裝件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定量數據
3 試驗原理
使試驗樣品按預定狀態以預定的速度與一個同速度方向垂直的擋板相撞。也可以在擋板表面和試驗樣品的沖吉面、棱之間放置合適的障礙物以模擬在特殊情況下的沖擊。
4 試驗設備
4.1 水平沖擊試驗機
水平沖擊試驗機由鋼軌道、臺車和擋板組成。
4.1.1 鋼軌道
兩根平直鋼軌,平行固定在水平平面上。
4.1.2 臺車
4.1.2.1 應有驅動裝置,并能控制臺車的沖擊速度。
4.1.2.2 臺車臺面與試驗樣品之間應有一定的摩擦力,使試驗樣品與臺車在靜止到沖擊前的運動過程中無相對運動。但在沖擊時,試驗樣品相對臺車應能自由移動。
4.1.3 擋板
4.1,3.1 擋板應安裝在軌道的一端,其表面與臺車運動方向成90°±1°的夾角。
4.1.3.2 擋板沖擊表面應平整,其尺寸應大于試驗樣品受沖擊部分的尺寸。
4.1.3.3 擋板沖擊表面應有足夠的硬度與強度。在其表面承受160 kg/cmZ的負載時,變形不得大于0. 25 mm。
4.1 3.4 需要時,可以在擋板上安裝障礙物,以便對試驗樣品某一特殊部位做集中沖擊試驗。
4.1.3.5 擋板結構架應使臺車在試驗樣品沖擊擋板后仍能在擋板下繼續行走一定距離,以保證試驗樣品在臺車停止前與擋板沖擊。
4.2 斜面沖擊試驗機
斜面沖擊試驗機由鋼軌道、臺車和擋板等組成,見圖1所示。

4.2.1 鋼軌道
4.2.1.1 兩根平直且互相平行的鋼軌,軌道平面與水平面的夾角為10°。
4.2.1.2 軌道表面保持清潔、光滑,并沿斜面以50 mm的間距劃分刻度。
4.2.1.3 軌道上應裝有限位裝置,以便使臺車能在軌道的任意位置上停留。
4.2.2 臺車
4.2.2.1 臺車的滾動裝置,應保持清潔、滾動良好。
4.2.2.2 臺車應裝有自動釋放裝置,并與牽引機構配合使用,使臺車能在斜面的任意位置上自由釋放。
4.2.2.3 試驗樣品與臺面之間應有一定的摩擦力,使試驗樣品與臺車在靜止到沖擊前的運動過程中無相對運動。但在沖擊時,試驗樣品相對臺車應能自由移動。
4.2.3
耐破度儀擋板
4.2.3.1 擋板應安裝在軌道的最低端,其沖擊表面與軌道平面成90°±l°的夾角,并滿足本部分
4.1.3. 2~4.1.3.5條的要求。
4.2.3.2 在擋板的結構架上可以安裝阻尼器,防止二次沖擊。
4.3 吊擺沖擊試驗機
吊擺沖擊試驗機由懸吊裝置和擋板組成,見圖2。

4.3.1 懸吊裝置
4.3.1.1 懸吊裝置一般由長方形臺板組成,該長方形臺板四角用鋼條或鋼絲繩等材料懸吊起來。
4.3.1.2 臺板應具有足夠的尺寸和強度,以滿足試驗的要求。
4.3.1.3 當自由懸吊的臺板靜止時,應保持水平狀態。其前部邊緣剛好觸及擋板。
4.3.1.4 懸吊裝置應能在運動方向自由活動,并且將試驗樣品安置在平臺上時,不會阻礙其運動。
4.3.2 擋板
擋板的沖擊面應垂直于水平面,并符合本部分4.1.3. 2~4.1.3.4條的要求。
5 沖擊測試儀器
當需要時,測試儀器應安裝在臺車或臺板上,測量并記錄峰值加速度和沖擊速率。
6 試驗程序
6.1 試驗樣品的準備
按GB/T 4857. 17的要求準備試驗樣品。
6.2 試驗樣品的各部位的編號
按GB/T 4857.1的規定,對試驗樣品各部位進行編號。
6.3 試驗樣品的預處理
按GB/T 4857.2的規定,選定一種條件對試驗樣品進行溫、濕度預處理。
6.4 試驗時的溫濕度條件
試驗應在與預處理相同的溫濕度條件下進行,如果達不到預處理條件,則必須在試驗樣品離開預處理條件5 min之內開始試驗。
6.5 試驗強度值的選擇
按GB/T 4857. 18的規定,選擇斌驗強度值。
6.6 試驗步驟
6.6.1 將試驗樣品按預定狀態放置在臺車(水平沖擊試驗機和斜面沖擊試驗機)或臺板(吊擺沖擊試驗機)上。
6.6.1.1 利用斜面或水平沖擊試驗機進行試驗時,試驗樣品的沖擊面或棱應與臺車前緣平齊;利用吊擺沖擊試驗機進行試驗時,在自由懸吊的臺板處于靜止狀態下,試驗樣品的沖擊面或棱恰好觸及擋板沖擊面。
6.6.1.2 對試驗樣品進行面沖擊時,其沖擊面與擋板沖擊面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2°。
6.6.1.3 對試驗樣品進行棱沖擊時,其沖擊棱與擋板沖擊面之間的夾角α不得大于2°。如試驗樣品為平行六面體,則應使組成該棱的兩個面中的一個面與擋板沖擊面的夾角β誤差不大于土5°或在預定角的±l0%以內(以較大的數值為準),見圖3所示。
6.6.1.4 對試驗樣品進行角沖擊時,試驗樣品應撞擊擋板,其中任何與試驗角鄰接的面與擋板的夾角口誤差不大于±5?;蛟陬A定角度的±10%以內,以較大的數值為準(見圖4)。
6.6.2 利用水平沖擊試驗機進行試驗時,使臺車沿鋼軌以預定速度運動,并在到達擋板沖擊面時達到所需要的沖擊速度。
6.6.3利用斜面沖擊試驗機進行試驗時,將臺車沿鋼軌斜面提升到可獲得要求沖擊速度的相應高度上,然后釋放。
6.6.4 利用吊擺沖擊試驗機進行試驗時,拉開臺板,提高擺位,當拉開到臺板與擋板沖擊面之間距離能產生所需沖擊速度時,將其釋放。
6.6.5 無論采用何種試驗機進行試驗,沖擊速度誤差應在預定沖擊速度的±5%以內。
6.6.6 試驗后按有關標準規定檢查包裝及內裝物的損壞情況,并分析試驗結果。


注:根據斜面平臺試驗,水平平臺試驗和吊擺試驗應用同樣的位置允許誤差。
圖4對一角的沖擊,試驗樣品的位置允許誤差
7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說明試驗系按本部分執行;
b) 內裝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性能等,如果使用模擬物應加以說明;
c) 試驗樣品的數量;
d) 詳細說明包裝容器的名稱、尺寸,結構和材料規格,附件、緩沖襯墊、支撐物、固定方法、封口、捆扎狀態及其他防護措施;
e) 試驗樣品和內裝物的質量,以千克計;
f) 預處理時的溫度、相對濕度和時間;
g) 試驗場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h) 試驗所用設備、儀器的類型;
i) 試驗時,試驗樣品放置狀態;
j) 試驗樣品、試驗順序和試驗次數;
k) 沖擊速度,必要時,測試沖擊時最大減加速度;
l) 如果使用附加障礙物,說明其放置位置及其有關情況
m) 記錄試驗結果,并提出分析報告;
n) 說明所用試驗方法與本部分的差異;
o) 試驗日期、試驗人員簽字、試驗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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